第十六条

已修改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社区特点,组织开展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农村特点,组织开展适合农民参加的体育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