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十六条已修改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社区特点,组织开展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农村特点,组织开展适合农民参加的体育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