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转让、抵押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或者将其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