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的下列文物为保护对象:
(一)高句丽王城2座:丸都山城、国内城;
(二)高句丽王陵12座:将军坟(YM0001号)、太王陵(YM0541号)、千秋墓(MM1000号)、西大墓(MM0500号)、临江墓(YM0043号)、YM2110号、YM0992号、MM0626号、MM2100号、MM2378号、QM0211号、QM0871号;
(三)高句丽贵族墓葬27座:长川一号墓(CM001号)、长川二号墓(CM002号)、长川四号墓(CM004号)、冉牟墓(XM001号)、环纹墓(XM033号)、将军坟一号陪坟(YM0002号)、马槽墓(YM1894号)、散莲花墓(YM1896号)、YM2112号、五盔坟1号墓(YM2101号)、五盔坟2号墓(YM2102号)、五盔坟3号墓(YM2103号)、五盔坟4号墓(YM2104号)、五盔坟5号墓(YM2105号)、四盔坟1号墓(YM2106号)、四盔坟2号墓(YM2107号)、四盔坟3号墓(YM2108号)、四盔坟4号墓(YM2109号)、四神墓(YM2113号)、YM3319号、王字墓(SM0332号)、折天井墓(SM1298号)、兄墓(SM0635号)、弟墓(SM0636号)、龟甲墓(SM1204号)、角觝墓(YM0457号)、舞踊墓(YM0458号);
(四)高句丽碑碣1通:好太王碑;
(五)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内埋藏的与高句丽有关的和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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