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