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奶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在省农垦、森工系统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省农垦总局、分局、农场和省森林工业总局、管理局、林业局处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