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已收购的生牛奶 , 并处以货值一倍至三倍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