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奶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三倍至五倍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