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奶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生牛奶及器具,并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