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生牛奶及器具,并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