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奶业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生牛奶销售、收购、加工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在同一抽检期内对同一批次生牛奶不得重复抽检。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