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省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奶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 ( 行署 ) 、县 ( 市、区 ) 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奶业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本系统内的奶业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环保、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依法做好奶业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