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奶业条例/第三章 生牛奶销售与收购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企业、奶站收购或者销售生牛奶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掺杂使假;(二)压等压价;(三)短斤少两;(四)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五)使用塑料及有毒有害容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