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建立奶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现场勘察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