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奶业条例/第三章 生牛奶销售与收购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奶站建立的基本条件:(一)有固定房舍八十平方米以上;(二)有相应的制冷设备和不锈钢贮存罐;(三)有符合规定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四)有卫生许可;(五)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明;(六)符合环保要求,距奶站二十 五米 以内没有污染源;(七)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机械化奶站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外,还应当有超过三百平方米的固定房舍和机械榨奶设备。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建立机械化奶站。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