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奶站建立的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房舍八十平方米以上;

(二)有相应的制冷设备和不锈钢贮存罐;

(三)有符合规定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四)有卫生许可;

(五)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明;

(六)符合环保要求,距奶站二十 五米 以内没有污染源;

(七)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机械化奶站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外,还应当有超过三百平方米的固定房舍和机械榨奶设备。

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建立机械化奶站。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