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奶业条例/第三章 生牛奶销售与收购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企业或者奶站与奶户、场应当签订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履行地、履行期限;(二)一定期限内的购销数量;(三)收购标准;(四)计价标准;(五)结算方式;(六)运输方式;(七)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八)供求双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省奶业协会负责提供全省统一的生牛奶购销合同样式文本。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