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奶业条例/第三章 生牛奶销售与收购第二十条已修改禁止销售和收购下列生牛奶:(一)未取得健康证明和未经检疫奶牛产的奶;(二)产犊 7 日内的初乳,但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除外;(三)有抗生素类药物残留的奶 ;(四)患乳房炎、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及其他传染病的奶牛产的奶;(五)掺杂使假、变质、有异味和被污染的奶;(六)发生一、二类传染病的疫区,在封锁时期奶牛产的奶;(七)其他不符合卫生安全质量标准的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