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禁止销售和收购下列生牛奶:

(一)未取得健康证明和未经检疫奶牛产的奶;

(二)产犊 7 日内的初乳,但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除外;

(三)有抗生素类药物残留的奶 ;

(四)患乳房炎、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及其他传染病的奶牛产的奶;

(五)掺杂使假、变质、有异味和被污染的奶;

(六)发生一、二类传染病的疫区,在封锁时期奶牛产的奶;

(七)其他不符合卫生安全质量标准的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