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下列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预算编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资料;

(三)施工图纸和设计图纸变更等资料;

(四)内部审计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五)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六)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七)工程结算资料;

(八)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入库、出库资料;

(九)工程竣工决算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