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内容及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组成审计组,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者其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作为被审计单位,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