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从前期准备阶段起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