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消费者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和经营者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督办;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
(六)协助、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发现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乱收费等情况,向经营者提出整改建议,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八)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消费者的意见以及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比较、分析,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和批评,发布消费警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