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五条有效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条件,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向消费者提供食品。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的选择权。经营者对所提供的餐饮和服务,应当事先将价格明确告知消费者,不得附加不公平的限制条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