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