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的,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