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的,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