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