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会议正式表决法规案前,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就法规草案的个别重要条 款提出书面修正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先对修正案进行表决。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