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二)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三)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四)坚持民主立法,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五)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