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五章 审计监督程序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决定书;(二)应当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