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审计监督职责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一)招投标活动的财务收支情况;(二)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三)预算、概算执行;(四)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五)投资效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与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相关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