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审计监督职责第十七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社会团体,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