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省邮政管理部门和依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市、县邮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邮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