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意识,支持和鼓励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业生产者开展技术培训,推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先进技术,指导和帮助农业生产者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