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