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生产、销售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农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实物,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