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纳入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内容,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省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农用地中的耕地面积减少或者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约谈,并依法采取环境影响评价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