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