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农用地保护第十二条已修改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中的耕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调整种植结构或者退耕还林,优先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