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六十七条有效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