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六十六条有效主任会议决定后,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撤职案的,由其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撤职说明。主任会议提出撤职案的,由其委托的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撤职说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撤职案的,由其领衔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撤职说明。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