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六十四条有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问题,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任会议、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撤职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