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第六十三条有效调查委员会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提出调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设立调查委员会的理由、调查过程、被调查单位意见、调查结论、调查结论的依据和处理建议等内容。调查委员会成员对调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写明。调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署名。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