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五十条有效经沟通协调制定机关不接受意见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报主任会议同意,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报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或者有关负责人同意,提交主任会议决定。制定机关收到对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六十日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报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