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由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或者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