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一条有效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检查组进行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跟踪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