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三十五条有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执法检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实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报告报送委托执法检查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