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Chapter 4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Article 35In force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执法检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实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报告报送委托执法检查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