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第二十四条有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工作机构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