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十六条有效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关于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