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报告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执行决议的情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