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十二条有效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