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工作程序的规定第七条已修改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应当将民族自治地方起草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稿分送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自治县起草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稿,还应当征求其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及时将各方面的修改意见与建议向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反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