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工作程序的规定第六条已修改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在提前介入民族自治地方起草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应当及时了解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一)征求省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二)自治县起草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征求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意见的情况;(三)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的,与各有关方面协调情况和征求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意见的情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